问:我的店最近受到了烟草专卖部门的行政处罚,但我对处罚有异议,该怎么办呢?
答: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烟草专卖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因此,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