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浙江台州市A县新开了一家食杂店兼营礼品回收,在A县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我店面的招牌第一行字是“XX烟酒食杂店”,第二行字“回收高档烟酒、虫草、茶叶等”。一天烟草局的市场管理员经过我零售店时,要求我把回收项目之一的卷烟给去掉,重新更换广告牌,有可能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请问烟草局的说法对吗,有什么依据吗?
答:你好,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回收卷烟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根据你所说情况,因为你的店名招牌上有“回收卷烟”字样,有可能使消费者、违法分子将一些卷烟销售给你,一方面你未在正当渠道进货,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卷烟的质量无法保证,可能会损害其他消费者以及你自身的利益,因此,烟草局的建议是正确的。
(以上内容由浙江省台州市烟草专卖局提供)